| | | | | | | | 【发布时间】:2010-05-25 【发布人】:吴畅 【部门】:信息咨询部 【阅读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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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贵州省科技厅网站 | | 各市(州、地)科技局和省农委、省林业厅、省农科院、省科学院、贵州大学、贵州师范大学科研处等相关单位:
自“十五”以来,我厅在农业科技领域组织实施了大量重大专项项目、攻关计划项目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项目,这些项目的实施对农业科学技术的进步和发展起着积极的推动作用。为了进一步加强项目管理,掌握国家财政经费的使用效果,我厅将对“十五”“十一五”期间立项到期的(2009年)项目组织开展验收工作,请各单位切实做好项目验收的准备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项目验收计划的报送:
本次项目验收范围为十五、十一五期间立项到期的攻关计划、农业重大/重点项目、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性项目和一般性项目(项目清单见附件1),请各地、各单位根据项目到期情况报送验收计划表(格式见附件2)一式2份附电子版送省科技厅,市、州(地)属项目由市、州(地)科技主管部门报送,省直有关部门由本部门科技管理部门统一报送。
报送时限:2010年6月10日
报送地点:贵州省科技厅农村处
联系人:黎玥 王嫱
电子邮件:shuliyue@yahoo.com.cn
qwang9523@126.com
联系方式:0851-5862213 5816043
二、验收组织形式:
1、项目经费在5万元以下的不组织专家会议验收,由项目单位报结题报告送科技厅农村处;
2、项目经费在5万元—15万元(含15万元)之间的项目,市、州(地)属单位由项目单位所在市、州(地)科技局组织研收,省属单位由本部门科研主管部门组织验收,验收方案表(见附件3)报科技厅农村处批,科技厅农村处视情况进行抽查;
3、项目经费在15万元以上的,由省科技厅统一组织验收。
三、验收材料(包括结题报告)的准备:
(一)验收申请表;
(二)项目《合同书》复印件;
(三)项目《工作总结》;
(四)项目《技术总结》;
(五)附件(只附与本项目相关的材料)。
1、指标完成证明材料:
(1)成果证明:品种审定证书或意见、物种保护证书、安全性评价证书、许可证书、专利证书、发明专利证书、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登记的软件产品等;
(2)示范应用证明:检测检验报告;现场测产验收报告;推广应用证明材料;无公害、绿色、有机认证证书;技术转让合同等;
(3)论文;
(4)人才培养证明:学位证书、职称证书
(5)人员培训证明:培训材料、培训签到册、培训通知等。
2、能说明实施成效的照片或图片;
3、贵州省农业科技计划项目《财务决算汇总表》(20万元以上的项目提交本材料,格式在网上下载:http://www.gzst.gov.cn);
4、其他证明材料。
按上述顺序准备一式七份(结题报告一式三份)作验收会议材料用。验收完毕后,补充专家意见表、专家签到名单的完善材料(一式三份,结题报告无专家意见表及专家名单)送科技厅农村处办理验收完善手续。
四、项目验收规范:
验收工作作为项目管理的重要内容,既是为我厅下一步的工作安排提供重要决策参考,又是对项目成员工作的认可或督促,作出客观、科学、公正的评价更是有利于激发我省科研机构与科技人才的科研和创新的激情、树立良好的科学作风与科学道德。为此,我厅根据既往验收工作,特制定下列验收规范,请项目验收组织部门在组织验收时,严格按照规范执行:
(一)验收专家组的组成:验收专家组由本领域该项目以外的研究专家3-5名组成,验收专家必须要回避下列关系:1)项目承担单位的专家;2)项目负责人的直系亲属。
(二)验收方式:采用会议验收及实地检查的方式。
(三)验收依据:以《合同书》作为验收依据,结合实地检查、课题汇报、验收材料的审阅,对项目完成情况作出客观、科学、公正的评价。
(四)验收标准:对于完成《合同书》85%以上任务的为验收合格,否则为验收不合格。
(五)验收意见的拟定:验收材料要提前由验收组织部门送交专家,由验收专家提前拟定验收意见(草本)。
五、验收不合格项目的处理
(一)对于因不可抗力因素和课题具有探索性强、风险高、确已履行勤勉尽责仍不能完成合同任务指标的项目,我们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国家鼓励科学技术人员自由探索、勇于承担风险。原始记录能够证明承担探索性强、风险高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项目的科学技术人员已经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仍不能完成该项目的,给予宽容。”的规定执行。
(二)对于不能提供详实原始纪录材料,或原始纪录材料不能证明其承担的是探索性强、风险高的项目,将认为是项目主持人因个人原因未尽力尽责完成合同规定任务,视项目主持人为“无项目负责人能力”。
六、未申请验收项目的处理
(一)对于到期项目本年度不能验收的,需出具正式文件报省科技厅农村处审核。
(二)对于到期未申请验收的项目,将暂停项目主持人申报我厅项目的资格。
附件:1、到期项目清单;
2、项目验收计划表;
二O一O年五月十八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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