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济南市正式出台《济南市创建国家创新型城市若干政策》 |
| | 【发布时间】:2010-03-05 【发布人】:吴畅 【部门】:信息咨询部 【阅读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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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济南市科技局 | | 在2月24日召开的济南市科技奖励暨创建国家创新型城市动员大会上,为了更好地利用政策引导创新型城市建设,济南市对之前发布的创新型城市建设有关政策进行了调整和修订,正式出台了《济南市创建国家创新型城市若干政策》(以下简称《政策》)等一系列相关政策。会上,济南市对2009年度市科学技术最高奖、科学技术奖、专利奖、国家特色产业基地等进行表彰奖励,涉及奖励资金5332万元。至此,济南市建设创新型城市4年间,兑现政策奖励资金总数已逾2亿元。
新修订的《政策》从加大自主创新投入、支持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加快重大自主创新成果转化和优势产业创新发展、支持科技创新基地和平台建设、支持创新人才培养和引进等方面就加快创新型城市建设制定了21条政策。对取得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专用权的企业(协会)、合作社最高给予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年度出口创汇额达到500万美元以上、并在相关出口国获得商标注册的企业最高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同时,济南市支持科技创新基地和平台建设。继续支持争创国家级科技园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特色产业基地;对新批准建立、投资超过1亿元的国家级重大科技创新平台,最高给予5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政策》指出,支持各类专利特别是发明专利的研发、申请、授权以及实施转化,对驻济企事业单位重大发明专利和具有较高技术含量、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的发明人、设计人、专利权人或者专利技术实施人给予奖励;支持以高新技术成果和知识产权作为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创办创新型企业,经有关部门或权威机构认定的科技成果、可用货币估价并可依法转让的知识产权,均可作为注册资本出资入股,其价值占注册资本的比例最高可达70%;激励企业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对通过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取得重大自主创新成果和关键核心技术突破并实现产业化的企业,根据其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给予奖励。
《政策》的出台,对营造济南市自主创新环境,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创建国家创新型城市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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