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0月,贵阳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贵阳市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条例》,并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认为,为促进贵阳市生态文明建设,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条例》很有必要。
《条例》规定,实行区域限批制度。对超过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不按期淘汰严重污染环境的落后生产技术、工艺、设备、产品,或者尚未完成生态恢复任务的区、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和对生态有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这意味着,当一个企业或地区要上马一项对环境有较大影响的项目时,必须要还清旧账,完成应当承担的责任。
《条例》规定,倡导社区支持农户的绿色纽带模式,促进城乡相互支持、共同发展。这种模式有利于促进城市社区居民与农民间互动,让农业生产与社区居民需要直接挂钩,从而增加农民收入,调动农民生产有机食品的积极性。
《条例》规定,实行生态环境和规划建设监督员制度。在社区居委会、村委会设立监督员,及时发现并报告辖区内破坏生态环境、违法城乡规划的行为。这可有效解决生态环境和规划建设管理信息不灵、上下脱节、相互割离等问题,加快信息传递反馈速度,提高执法效率。
《条例》规定,建立以资金补偿为主和技术、政策、实物补偿为辅的生态补偿机制,设立生态补偿专项资金,实行生态项目扶持补助和财力性转移补偿。接受生态补偿后的居民收入不得低于当地的平均水平。这有利于推进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加快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实现不同地区、不同利益群体的和谐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