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该法是为鼓励科技人员多作贡献,促进科技创新制定的。原《奖励办法》制定于1995年。随着科学技术和经济、社会的进步,它已经不适应新形势的发展。为促使科技人员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树立起市场观念、时间观念、竞争观念、质量观念、风险观念和效益观念,我市于今年重新制订了并颁布了新的《贵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扩大了奖励范围,硬化了评审标准,提高了奖励金额,使这一政策文件达到全省领先水平。它对提高我市科研成果质量和水平、推进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有着重要的推动作用。
修改后的《贵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加进了许多新的内容,包括重新确定了奖励原则,对奖项、奖金以及软科学研究成果等核心内容都作出了新的规定。
新办法明确规定了“科技进步奖励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鼓励创新的原则”,而且在多项条款中都有充分具体的体现,并且对每年的奖励项目也作出了原则上不超过40项的规定,改变了以往科技进步奖只要申报,基本都可评上奖的现象,从而保证了我市科学技术奖项的质量,对促进科技成果水平的提高具有重要的意义。为提高奖励质量和水平,新办法在奖励等次的设立和奖金上都进行了修改,增加了特等奖,取消了四等奖,以及奖次空缺递补的做法。奖励等次只设特、一、二、三等奖,同时奖金大幅度提高,数额从原来的一等奖一万元、二等奖六千元、三等奖三千元、四等奖一千元,提高为特等奖三十万元、一等奖三万元、二等奖二万元、三等奖一万元。
同时保留了国家和省的《奖励办法》中删掉的软科学研究成果的评奖资格。并在评奖候选的推荐主体中增加了“经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具有推荐资格的……科学技术专家”条款,进一步体现本《办法》尊重知识、尊重人才、鼓励创新的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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